獎助學金

108 年 6 月 11 日第 3043 次國立台灣大學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陸生獎勵金實施辦法」。

補助對象為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申請入學,就讀於本校各學院碩士班、博士班之大陸學位生(不含陸籍雙聯學位生)。

發放方式為學期制,時間點為每年1月及7月。凡具正式學籍,並無休學、退學、畢業、開除學籍或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之情形者,由僑生及陸生輔導組查核資料後,匯款至研究生陸生帳戶。

符合條件的台大陸生可以領取相應學期的「研究生陸生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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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為陸生學長姐歸納與總結,可能存在未及時更新的情況,請以僑陸組、陸生會通知或實際情況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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