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标题 简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專科學校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大學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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