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校友會章程

2025.xx.xx发布】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筹)组织章程(草案)

2022.10.08 校友会发起筹备,章程起草

2025.11.29 校友会成立大会,章程审议

序言(意见征集)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Chinese Mainland Student Alumni Association a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是由在台湾大学就读、交换或访学过的大陆学生或学者自发成立的校友组织(英文简称NTUCMSAA)。作为台湾大学唯一官方注册的陆生校友组织,NTUCMSAA致力于服务毕业前后在中国大陆、台湾和全球各地发展的台大陆生校友协助仍在就读的台大陆生,与台湾大学大陆同学会(NTUMCSA)保持联络与协作。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的执行委员会是本会最高行政机构与常设执行机构,选举出架构全面且运作高效的团队,由会长、内务副会长、外务副会长牵头,下设秘书处、活动部、宣传部、财务部四大部门,成立各地域、学术、商业以及各领域的校友分会,各部处和分会设有秘书长、部长或分会会长专管。执委会主要负责陆生校友会中的各项事务(包括日常内政事务、对外交流事务、部门管理事务、校友服务事务、学术与商业活动事务,以及本会下属各地域与领域分会事务等)的策划、组织和运作工作。

名词解释(意见征集)

在本章程中,除特殊注明外,以下名词应具有如下释义:

两岸

中国大陆与台湾

母校

台湾大学

陆生

在台湾大学就读学位中的大陆同学,以及在台湾大学短期就读的交换学生

陆生校友

在台湾大学就读、交换或访学过至少一个学期的大陆学生或学者,不论是否已经毕业

陆生会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会

校友总会

台湾大学校友总会

陆生校友总会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

陆生校友分会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XX校友会,为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成立的地域、学术、商业以及兴趣爱好分会

官网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与陆生会合用,域名为ntumcsa.com

章程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章程

执委会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执行委员会

执委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执行委员

理事会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理事会

理事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理事会成员

选委会

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选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意见征集)

第一条  组织名称:本会定名为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中文简称台大陆生校友会,英文定名为Chinese Mainland Student Alumni Association a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TUCMSA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台湾大学大陆同学校友会系母校唯一官方注册的陆生校友组织。本会不承担会员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三条  组织会训:XXXX XXXX XXXX

第四条  组织宗旨:本会设立宗旨如下:

(一)与母校和校友总会保持联络;

(二)关怀和帮助在读陆生的在台生活与学业;

(三)引领在读陆生走入职场,提供职场信息;

(四)为校友在全球发展提供交流与成长平台;

(五)协助毕业校友拓宽人脉,寻找合作伙伴;

(六)搭建海峡两岸交流平台促进青年交流,弘扬中华文化;

(七)团结陆生校友凝聚更大力量,回馈母校、社会与两岸。

第五条  组织会址:本会大陆会址设于福建省厦门市XXX,台湾会址设于台湾省台北市台湾大学校友总会,数位会址设于校友会官网备案所在地

第六条  文字符号:本会文书日期采用公元纪年,官方语言为普通话/国语,官方文字为繁体中文与简体中文,分别用于Logo、官网、文书、公告与其他适当场合。本会会徽如下图所示:

Logo

第七条  章程准则:本章程仅为本会组织与运作的根本准则,一切事务的处理与活动的进行应以两岸相关法律为准则。本会的其他规定与条例不得违背本章程,否则该规定与条例作废。对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执委会所有。

第二章 会员(意见征集)

第八条  会员组成:本会会员包含基本会员与正式会员。

第九条  基本会员:凡于母校注册在读过、交换或访学过至少一个学期,不论是否已经毕业,并承认本章程之陆生或校友,均可为本会基本会员,根据自愿原则透过官网确认加入或退会,每位会员累计退会不可超过两次,超过后不可再拥有本会会员身份

第十条  正式会员:已于母校正式毕业或肄业、已成为博士候选人,或已完成母校的交换、访学行程,承认及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经执委会认证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会费仅收取一次,本会将不再收取任何会费。

第大三章 权利义务(意见征集)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在自愿的原则下,本会会员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退会权,并有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福利、使用各类服务之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凡本会会员皆有遵守本会章程、各项决议和各项活动规则之义务。

第四章 会员大会(意见征集)

第十三条 大会事项:会员大会由本会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下列事项由大会决议之:

(一)选举、罢免正副会长、执委与理事;

(二)会徽、会训、会址、官方语言、官方文字、日期纪年

(三)本会对外之重要声明;

(四)本会认为必要之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大会召集:会员大会由本会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惟涉及会长之罢免则依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行之。

第十五条 大会周期:会员大会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临时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十分之一或以上人数联署,或执委会或理事会议决要求,须召开之。

第十六条 大会人数:会员大会以全体会员五分之一或以上为合法开会人数,达到与会人数十分之一或以上可联署提出议案,达到与会人数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得通过大会一般决议。

第五章 组织架构(意见征集)

第十七条 会长职权:本会设会长一人,任期三年,只得连任一次,其职权为:

(一)对外代表本会出席一切公开活动,发表声明及通告,同时对内答疑会员所提出之质询;

(二)代表本会接洽有关事务及申请活动与经费赞助;

(三)召集及主持执委会会议;

(四)监督执委会之一切工作;

(五)得委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协助其执行职权。

第十八条 执委职权:本会设执委会,由执委组成,各执委任期三年,只得连任一次,会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及其负责部门与职权如下:

(一)设内务副会长一名,其职权为本会一切日常内政事务;

(二)设外务副会长一名,其职权为本会一切对外交流事务;

(三)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其职权为本会文书、档案等相关事务;

(四)设活动部活动长一名,其职权为本会活动策划与执行等相关事务;

(五)设宣传部宣传长一名,其职权为本会媒体与信息传播等相关事务;

(六)设财务部财务长一名,其职权为本会财务等相关事务。

执委会日常事务与职责如下:

(一)执委会代表校友会处理各种对内对外事务,维护校友权益;

(二)执委会提名校友代表参与选举环节以及校友总会事务;

(三)执委会组建及管理地域、学术、商业以及各领域分会事务;

(四)执委会发起本会章程的起草及修改事务;

(五)执委会每月应举行常务会议一次,必要时会长得随时召开之;

(六)执委会每年初须就去年工作内容完成述职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七)执委若有缺额或因故无法行使职权者,应由执委会将解决方案提请理事会议决通过。

第十九条 分会组成:本会经执委会认可通过后设校友分会,各分会会长任期三年,只得连任一次,可由执委兼任,分会划分与职权如下:

(一)设地域分会会长若干名,划分方式与粒度依据校友实际分布情况确定,校友较多城市可设城市分会会长,其职权为分会管理与活动策划等相关事务;

(二)设学术分会会长若干名,划分方式与粒度依据从事学术研究的校友分布情况确定,其职权为分会管理与活动策划等相关事务;

(三)设领域分会会长若干名,划分方式与粒度依据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兴趣领域的校友分布情况确定,其职权为分会管理与活动策划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 顾问组成: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本会会务有重要帮助作用的母校或社会人士,可经执委会通过,聘为本会顾问,得列席执委会会议,任期与执委一致。

第六章 会务理事(意见征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组成:本会设理事,任期三年,只得连任一次,代表会员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领导日常事务,依下列规定选聘之十名委员组成:

(一)上届总会和分会会长。首届邀请历任和现任台大陆生会会长、副会长、资深执委或监委出任(每届陆生会仅由一人代表),第二届开始由上届总会以及地域、学术、商业以及各领域分会会长出任,同时邀请或在专业领域拥有卓越行业影响力的陆生校友出任;

(二)上届执委会推派代表两名;

(三)由会员大会推选代表两名;

(四)现任执委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

(五)理事会候选人若超过二十人,则由选举产生票数最高的二十名担任;理事会若有缺额或因故无法行使职权者,大会应依该理事之产生方式,产生递补人选;若当前大会无人当选,则延至下一次会员大会补选之。

第二十二条 理事职权: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日常事务;

(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管理制度,推荐职务人选;

(三)监督新旧执委会会务交接事宜;

(四)对会长,副会长或其他执委会成员之失职或滥权,提出纠正、遣责或弹劾;

(五)要求会长,副会长或其他执委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备询或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主席:理事会设主席一名,执行日常工作,由理事互选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会议两次,由理事会主席召集,出席人数至少六人,决议之通过采相对多数制。遇下列情况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主席认为重要;

(二)两位或以上理事联署要求;

(三)全体会员三分之一或以上人数联署要求。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意见征集)

第二十五条 选举时间:每3年的换届选举需在m月中旬前完成,选举公报需在投票前一个星期前发布。

第二十五条 选委组成:会长、执委、理事在选举前两个月,执委会需组成选委会负责办理一切改选事宜,选委从不参与下一届竞选的会长、执委、理事中产生。选委会主席与选委由会长、执委、理事投票产生,共五人。一旦成为选委将自动失去参选下一届执委会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选委职责:受理竞选申请,确认候选人符合参选条件;监督选举当日的投票、唱票工作,确保选举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五条 候选资格:会长、执委、理事的有效候选人必须为本会正式会员,分会会长候选人必须为本会基本会员。

第二十六条 候选政见: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可以以组为单位,会长候选人可以联合内务、外务副会长候选人,组合公开发表竞选政见。执委、理事、分会会长候选人以个人为单位,公开发表竞选政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方式:本会之选举罢免,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方式为之。

第二十八条 得票门坎:会长候选人组合只一组时,以所获票数超过全体会员人数十分之一票且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合法当选。会长候选人两组或以上时,以获票最多之候选人组合为当选,但有效投票总数仍须超过会员人数之十分之一。如若出现平票,则对平票候选人再进行一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执委和理事候选人少于或等于应选数量时,以所获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之二分之一为当选。执委和理事候选人超过应选数量时,按照所获票数排序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长罢免:会长如有失职或滥权,经四名或以上之理事一致决议,或会员以会员总数五分之一或以上之人数联署,得提交会员大会罢免之。罢免大会由理事会主席召开,并担任主席。

第三 十条 理事罢免:理事如有失职或滥权,会员以会员总数十分之一或以上之人数联署,得提会员大会罢免之。

第三十一条 执委罢免:副会长、部长之免职由会长提请执委会,经执委会三分之二或以上之成员议决,或会员以会员总数十分之一或以上之人数联署,得提会员大会罢免之。

第三十二条 会长递补:会长一职临时出缺时,执委会须于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改选会长,在会长改选前,会长职权由内务副会长代行,若内务副会长亦出缺,则由外务副会长及其他执委会成员依序递补代行。

第三十三条 离职公布:会长、副会长、部长或理事离职时,本会须立即对外公布。

第八章 财务经费(意见征集)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之会费,其金额由当届执委会议决;

(二)学校及有关单位或机构赞助;

(三)本会提供有偿的校友或社会服务之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财务状况:本会财务状况须于每年会员大会向会员公布;往届执委会需于新任会长及执委会选出一个月内,将账目、资产及一切档案记录移交新任会长及执委会,并将收支情况提报理事会备查。

第九章 章程变更(意见征集)

第三十六条 变更决议:章程之变更,可经会员大会决议,达到全体会员人数五分之一或以上可联署提出章程变更案,达到与会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始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变更提案:章程之变更,可由本会会员提议,经全体执委三分之二或以上决议,提出章程变更案。由执委会将章程变更案提请理事会审议,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决议,公告全体会员。公告半个月后,经全体会员投票复决,有效投票总数超过全体会员人数五分之一且有效同意票超过有效投票总数三分之二,始得变更,并由执委会对外公布。

第十章 附则(意见征集)

第三十八条 职务薪资:本会会长、副会长、部长、理事及一切聘任之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薪职

第三十九条 议事规则:本会一切会议之规则,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均以母校相关规定为准。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另依本章程制定《台大陆生校友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之。

第四 十条 大会解散:本会解散应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联署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长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决定。解散之决议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四十一条 散后事项:关于本会解散后组织财产之处理事项,准用有关法人之法律规定处理。剩余财产,以下列原则进行处分:

(一)存入社团专户,供未来校内性质类似之社团成立时使用;

(二)关于专户财产之管理,由指导老师协同本会订立办法行之。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执委会或理事会议决,提请会员大会修订之,并报呈有关辅导单位核定后实施。


以上資料為陸生學長姐歸納與總結,可能存在未及時更新的情況,請以僑陸組、陸生會通知或實際情況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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