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文檔

與在臺陸生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等;相關單位編印的官方文檔;以及為促進陸生會運動隊等團隊之發展而設立的若干管理細則。

标题 简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為處理本校學生學期選課事宜,特訂定本辦法。選課作業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日期辦理,包括「初選」與「加退選」。學生應依照個人入學學年度之校訂共同必修、系訂必修科目及應修學分標準修習課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本校為辦理學生成績評量,特訂定本辦法。自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學生之學期成績(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等第制評量。教師應按所授課程之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評定學生學期成績,各等第之定義、成績與績分如附表。
《大陸地區學生臺灣就學指南》 ——教育部大專校院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支援體系計畫辦公室
《求學臺灣》——2016研究所錄取來臺就讀準備事項指南 壹、申請來臺入境準備事項貳、入臺後辦理事項參、學雜費收費標準及其他說明事項肆、表格及範本——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求學臺灣》——2016學士班錄取來臺就讀準備事項指南 壹、申請來臺入境準備事項貳、入臺後辦理事項參、學雜費收費標準及其他說明事項肆、表格及範本伍、常用表單及範本——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 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本學則。本校依本學則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其細節得另行規定。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專科學校以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大學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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