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章程》106年5月10日修訂

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以 61/76 通過一項章程修改草案。


刪除:

第肆章 第九條 “(二)章程變更”

第肆章 第十二條 “達到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以上可連署提出章程修改案”、“達到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修改本會章程”


增設:

第玖章 章程變更

第三十二條:章程之變更,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達到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以上可連署提出章程變更案,達到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始得變更。

第三十三條:章程之變更,可由本會會員提議,經全體執行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決議,提出章程變更案。由執行委員會將章程變更案提請監察委員會審議,經全體監察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決議,公告全體會員。公告半個月後,經全體會員投票複決,有效投票總數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一且有效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總數三分之二,始得變更,并由執行委員會對外公佈。


修改:

第肆章 第九條 “(三)”至“(五)”改為“(二)”至“(四)”

“第玖章 附則”改為“第壹拾章 附則”

第玖章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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