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章程》105年11月23日修訂
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以 80/85 通過一項章程修改草案。
原文:
第叁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並有參加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皆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凡未繳會費經催收一次而不繳納者,本會執行委員會得提請監察委員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得停止該會員享有本會章程第五條所定之權利。
修改文:
第叁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並有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皆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凡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本會章程第六條所定福利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