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章程》104年11月26日修訂
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104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以 58/68 通過了章程草案的第三項:
原文: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其職權為:
(一)對外代表本會出席一切公開活動,發表聲明及通告。
修改文: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其職權為:
(一) 對外代表本會出席一切公開活動,發表聲明及通告,同時對內答疑會員所提出之質詢。
而章程草案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分別獲得 20、40、36和41 票,因不滿2/3通過門檻,故未得以通過。
第一項:關於會員國籍身份之認定。
第二項:關於“當然會員”之認定
第四項:關於陸生會執委會內外務部門設定之調整。
第五項:關於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最低人數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