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章程》104年11月26日修訂

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104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以 58/68 通過了章程草案的第三項:


原文: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其職權為:

(一)對外代表本會出席一切公開活動,發表聲明及通告。


修改文: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其職權為:

(一) 對外代表本會出席一切公開活動,發表聲明及通告,同時對內答疑會員所提出之質詢。


而章程草案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分別獲得 20、40、36和41 票,因不滿2/3通過門檻,故未得以通過。

第一項:關於會員國籍身份之認定。

第二項:關於“當然會員”之認定

第四項:關於陸生會執委會內外務部門設定之調整。

第五項:關於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最低人數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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