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運動隊經費補助細則》

(民國105年10月03日經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執委會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運動隊之發展,本會向本會隸屬之各運動隊提供行政與經費支持,特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運動隊經費補助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本會章程及國立臺灣大學相關規定設立。

第三條 本細則由當屆本會執委會審議通過并公示於本會網站(www.ntumcsa.com)。

第四條 每學年度(每學年度指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由本會提供資金作為本細則之經費,原則上以每學年度兩萬元新台幣為本細則之經費限額,本細則經費不得超過當年度新收取會費之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本細則經費原則上以已在本會註冊,納入本會體育部管理(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運動隊管理細則》)之各運動隊平均使用,逾期未向本會體育部註冊之運動隊不得向本會申請使用經費。

第六條 本細則經費可補助項目僅限以本會名義參加比賽之報名費、參賽時各運動隊所需之飲品與點心費用。

第七條 本細則經費僅對已繳納本會會費之運動隊成員進行補助,非本會會員或未繳納本會會費之運動隊成員不得享有補助,已繳納會費之會員名單以本會財務部公佈之名單為準。

第八條 運動隊向本會核銷經費需憑注有台大統編(台大統編:03734301)之發票,報名費需憑主辦方開具之有效收據,核銷發票與收據時需連同參賽名單遞交。

第九條 飲品及點心補助以每人每天一百五十元新台幣為上限。

第十條 須於申請核銷經費之日前十五日向本會體育部提交書面申請,由本會執委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各運動隊參與活動所獲之團體獎杯、獎狀、榮譽等歸本會所有,比賽獎金、頒與個人之獎杯、獎狀、獎牌等由各運動隊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 各運動隊繳交之材料需符合本細則之規定,若有虛假或不實等情況,則暫停該運動隊本學年度之補助,并追回已補助之經費。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涵蓋之核銷項目一律採用活動後統一核銷之模式。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最終解釋權與修正權歸本會所有。




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

民國105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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