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運動隊管理細則》

(民國105年10月03日經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執委會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運動隊之發展,豐富陸生在台生活,本會特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運動隊管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本會章程及國立臺灣大學相關規定設立。

第三條 本細則由當屆本會執委會審議通過并公示於本會網站(www.ntumcsa.com)。

第四條 完成註冊程序之運動隊為隸屬於本會之自治組織。

第五條 成立與註冊

1. 由本會會員發起,聯名發起會員人數達十人以上,運動隊成員主體為陸生(本會會員人數超過百分之五十),向本會體育部申請註冊通過後,即可成立隸屬於本會之運動隊。

2. 各運動隊須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會體育部提交本學年度(每學年度指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註冊材料。

3. 各運動隊成員主體為陸生,本會會員人數超過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管理

1. 本會體育部為各運動隊當然之管理、對接和聯絡部門,各運動隊相應之行政管理工作由本會體育部負責執行。

2. 各運動隊成員名單出現變動時,應及時上報本會體育部。

3. 各運動隊應自行設立相關行政職位,行政人員須為本會會員,行政人員之更替、換屆與交接皆由各運動隊自行執行,本會有監督與管理之權利,若運動隊無法順利執行或出現特殊狀況時,應邀請本會體育部協助執行。

4. 各運動隊行政人員之更替、換屆與交接,新任行政負責人需向本會提交書面說明材料,由本會執委會審議通過。

5. 各運動隊日常行政、管理與訓練工作皆由各運動隊自行執行。

6. 各運動隊行政負責人應於每學期之本會會員大會前一週向本會上報會員大會休會期運動隊訓練、活動與比賽之狀況,接受本會質詢并有義務對質詢做出回應。

7. 各運動隊主辦活動須向本會提議,并遞交策劃書與預算表,由本會執委會審議并給出評議結果。

8. 各運動隊代表國立臺灣大學陸生群體參與活動所獲之團體榮譽及榮譽象征品(包括獎杯、獎牌、獎狀等)皆歸本會所有。

9. 本會擁有向違反本細則之運動隊問責之權利,若有運動隊違反本細則,則由本會體育部負責執委提請,經本會執委會研議,監委會監督,本會將對違反本細則之運動隊進行相應之處理并向本會會員公示。

第七條 經費

1. 本會設立專項經費補助各運動隊,具體執行細則請參閱《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運動隊經費補助細則》。

2. 各運動隊日常經費開支由各運動隊自行負責。

第八條 解散

1. 當運動隊違反本會、學校之相關規章制度或相關法律法規時,由本會體育部負責執委提請,本會執委會研議,可令運動隊進入觀察期或解散程序。

2. 觀察期為兩年,進入觀察期之運動隊不享有本會之經費補助。

3. 經觀察期後仍無改善之運動隊進入解散程序。

4. 解散程序包括本會體育部註銷運動隊註冊資料及其他材料,本會財務部清點運動隊財產及相關財務賬目,運動隊所有之運動器材由本會代為保管,以利再次成立運動隊時延續使用。

第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及修正權歸本會所有。



國立臺灣大學大陸同學會

民國105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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