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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